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個體)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清市監處字〔2020〕 16號 | 東遼縣鑫旺谷物膨化廠經營標簽不符合標準的膨化食品案 | 東遼縣鑫旺谷物膨化廠 | 欒德庫 | 2020年6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發現東遼縣鑫旺谷物膨化廠在清原滿族自治縣遼東集貿市場院內銷售無生產日期的膨化食品,于當場給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清市監英責字[2020]2號)文書,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0年6月19日,我局到遼東集貿市場院內巡查時,再次發現東遼縣鑫旺谷物膨化廠銷售無生產日期的膨化食品,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報請主管局長批準,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米花果”,“小管”10袋,單價9元;“直管”12袋,單價15元,貨值金額共計270元,其外包裝上無生產日期,且無法提供或證明其生產時間,故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上述食品當場全部扣押。由于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證明對象及證據材料: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膨化食品;現場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材料在卷佐證。 2020年6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英告字[2020]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
2 | 清市監處字[2020]17號 | 李興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滿族自治縣興志綜合商店 | 李興志 | 2020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清原滿族自治縣興志綜合商店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該超市正在銷售的部分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報請主管局長批準,于當日正式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商店正在銷售的6類共13件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其中:禧禧海苔5袋,凈含量每袋1g,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2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4個半月;利爾蒙斯糖1袋,凈含量每袋375g,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0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半個月;加加雞精3袋,凈含量每袋100g,生產日期為2018年2月25日,保質期18個月,已超過保質期9個月;川石金針菇1袋,凈含量每袋400g,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9日,保質期8個月,已超過保質期4個月;瓦罐帶魚2袋,凈含量每袋210g,生產日期為2018年10月26日,保質期18個月,已超過保質期1個月;永遠黃花魚2袋,凈含量每袋410g,生產日期為2017年11月25日,保質期24個月,已超過保質期6個月。上述食品貨值金額合計46元。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當事人減輕處罰申請書等材料在卷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稽(聽)字〔202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的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3 | 清市監處字[2020]18號 | 石磊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滿族自治縣南口前鎮石磊百貨生鮮新區超市 | 石磊 | 2020年6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清原滿族自治縣南口前鎮石磊百貨生鮮新區超市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該超市正在銷售的部分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報請主管局長批準,于當日正式立案。 經查明,該超市正在銷售的8類共22件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其中:波力海趣7袋,凈含量每袋40g,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25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1個月;泡椒脆肚1袋,凈含量每袋28g,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30日,保質期9個月,已超過保質期4個月;盛園酸菜4袋,凈含量每袋1000g,生產日期為2019年11月27日,保質期6個月,已超過保質期1個月;桃李花式面包3袋,凈含量每袋90g,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7日,保質期6天,已超過保質期6天;桃李優毛面包3袋,凈含量每袋115g,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11日,保質期4天,已超過保質期5天;桃李奶棒面包2袋,凈含量每袋240g,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11日,保質期6天,已超過保質期2天;桃李雞蛋香松包1袋,凈含量每袋120g,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9日,保質期7天,已超過保質期3天;桃李焙軟土司面包1袋,凈含量每袋300g,生產日期為2019年6月9日,保質期5天,已超過保質期5天。上述食品貨值金額合計96.50元。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超期食品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當事人減輕處罰申請書等材料在卷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稽(聽)字〔2020〕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的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4 | 清市監處字[2020]19號 | 張衡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縣果然好果蔬大賣場 | 張衡 | 2020年4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清原縣果然好果蔬大賣場檢查時發現,在其貨架上待售的食品中,存在正在經營超保質期食品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遂于當日經領導審批后,正式立案調查。 經查,在店內貨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沈陽立杰食品廠生產的蜂蜜棗糕2袋(生產日期:2020.2.24、保質期45天、超保質期20天);沈陽立杰食品廠生產的蜂蜜棗糕5袋 (生產日期:2020.3.3、保質期45天、超保質期12天);“紅豐香”老式面包2袋(生產日期:2020.4.8、保質期20天、超保質期1天);“立杰”老式面包1袋(生產日期;2020.3.21、保質期30天、超保質期8天);“紅豐香”油煎紅豆包1袋(生產日期:2020.3.20、保質期25天、超保質期15天);“溢香園 ”香甜酥餅1盒(生產日期:2019.10.18、保質期6個月、超期11天);“鐵石”鮮脆乳瓜1袋(生產日期:2019.3.28、保質期1年、超保質期31天);“好人家”老壇酸菜魚調料1袋(20191.3、保質期12個月、超保質期116天);“大勝財”青芥辣2盒(生產日期:2018.1.3、保質期18個月、超保質期8天);“手打”解份1盒(生產日期:2019.5.18、保質期9個月、超保質期72天);“佳瑞珈” 大麻花3袋(生產日期:2020.3.30、保質期25天、超保質期5天),商品貨值金額共計129元,上述超期食品已于當場全部扣押。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清聽字〔2020〕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5 | 清市監處字[2020]20號 | 白國娟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鎮富明超市 | 白國娟 | 2020年4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清原鎮富明超市檢查時發現,該店內貨架待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遂于當日經領導審批,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在店內貨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泰興園”一波三浪膨化食品,25袋(生產日期:2019年8月23日,保質期8個月,超保質期6天) ;“美琪靈” 撻芝戀面包2袋,(生產日期:2019年12月22日,保質期至2020年4月28日,超保質期9天、);“狗牙兒”膨化食品,3袋(生產日期:2019年5月30日,保質期9個月,超保質期90天);“狗牙兒”綠玉米片,4袋(生產日期:2019年5月4日,保質期9個月,超保質期80天); “狗牙兒”黃玉米片 2袋;(生產日期2019年5月5日,保質期9個月,超保質期79天);“思味特”西餐餅1袋,(生產日期2020年3月11日,保質期至2020年4月9日,超保質期20天);“思味特”西餐餅1袋,(生產日期:2020年3月25日,保質期至2020年4月23日,超保質期6天);“思味特”西餐餅4袋,(生產日期:2020年3月30日,保質期至2020年4月28日,超保質期1天);“安君”永川豆豉,3袋,(生產日期2018年10月5日,保質期18個月,超保質期24天); 百思特香松面包1袋(生產日期:2020年3月27日,保質期20天,超保質期12天);“大勝財”清芥辣4盒,(生產日期:2018年10月21日,保質期18個月,超保質期8天);長葛市王潔食品廠生產的遠征調制面制品128袋無生產日期;湖南五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杉愛泡椒素毛肚33袋,無生產日期。上述商品貨值金額共計113.2元,上述超期食品已于當場全部扣押,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清聽字〔2020〕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6 | 清市監處字[2020]21號 | 劉庭俊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縣鮮豐生鮮超市 | 劉庭俊 | 2020年4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清原縣鮮豐生鮮超市檢查時發現,在其貨架上待售的食品中,存在正在銷售超保質期食品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遂將此情況上報主管局長,于當日批準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明,該店貨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4袋百瑞佳大富豪面粉(生產日期2019年4月27日、保質期12個月、超保質期1天、單價50元)、禹飛超級水餃粉4袋(生產日期2019年10月3日、保質期6個月、超保質期25天、單價45元)、五兄妹六星雪花粉1袋(生產日期2019年1月18日、保質期12個月、超保質期100天、單價45元)、香滿園高筋小麥粉1袋(生產日期2018年10月18日、保質期12個月、超保質期190天、單價45元)、“憶清緣”亂炒5袋、單價10元(無生產日期),“憶清緣”特色美食4袋、單價13元(無生產日期)。上述商品貨值金額共計500元,無法提供票據,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超期食品已于當場全部扣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清市監清查扣字[2020] 3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等相關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清聽字〔2020〕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7 | 清市監處字[2020]22號 | 龐業利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滿族自治縣夏家堡鎮鑫達昌商店 | 龐業利 | 2020年5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清原滿族自治縣夏家堡鎮鑫達昌商店檢查,現場檢查在鑫達昌商店貨架上發現有待售的4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遂將此情況上報主管局長,于2020年5月12日批準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在鑫達昌商店貨架上有待售的“圣琪食用堿”4袋標注生產日期2018年10月02日,保質期18個月,超過保質期41天,凈含量200g/袋,售價3元;“林梅園食用面堿”1袋,標注生產日期2017年06月17日,保質期18個月,超過保質期487天,凈含量150g/袋,售價2元;“牟德海純大豆醬”4袋,標注生產日期2018年08月26日,保質期12個月,超過保質期256天,凈含量90g/袋,售價1元;“旺仔萌萌牛乳味飲料”1瓶,標注生產日期2019年05月05日,保質期9個月,超過保質期98天,凈含量230ml,售價3元,貨值金額共計20元。因當事人沒有建立經營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已全部扣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夏字聽字〔202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8 | 清市監處字[2020]23號 | 孫寶剛經營標簽未標注生產日期的白酒案 | 北三家鄉道口超市 | 孫寶剛 | 2020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清原滿族自治縣北三家鄉道口超市檢查,現場檢查在北三家鄉道口超市貨架上發現有待售2桶未標注生產日期的白酒。遂將此情況上報主管局長,于2020年5月15日批準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該超市貨架上有待售的“家宴原漿酒”2桶未標注凈含量及生產日期的白酒,每桶白酒的銷售價為60元,貨值金額120元。因當事人沒有建立經營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不符合標簽的白酒于當場全部扣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夏字聽字〔2020〕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