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原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藥案件處罰信息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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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個體)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清市監處字〔2020〕 24號 | 張瑩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滿族自治縣金艾迎超市 | 張瑩 | 2020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清原滿族自治縣金艾迎平價超市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貨架上待售的部分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其行為涉嫌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遂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2袋萬寶辣明太魚,生產日期2019年11月25日,保質期2個月,超期50天,銷售價5.00元/袋;4袋先貴老炸魚,生產日期2018年11月22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144天,銷售價6.00元/袋;3卷玉米掛面,生產日期2018年11月13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152天,銷售價6.00元/袋;4袋雞蛋糖餅,生產日期2020年3月18日,保質期25天,超期2天,銷售價5.00元/袋;1根清真雞肉香腸,生產日期2019年8月24日,保質期6個月,超期52天,銷售價2.00元/根;7瓶香港橄欖菜,生產日期2019年1月6日,保質期15個月,超期9天,銷售價5.00元/袋,上述食品被我局執法人員當場全部扣押,其貨值109元。由于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現場照片等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灣聽字 〔2020〕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
2 | 清市監處字〔2020〕 25號 | 李巖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清原滿族自治縣灣甸子鎮惠民果蔬商店 | 李巖 | 2020年6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清原滿族自治縣灣甸子鎮惠民果蔬商店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貨架上待售的部分已超過保質期,其行為涉嫌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遂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6袋棗片味瓜子,生產日期2019年9月3日,保質期240天,超期41天,銷售價13.00元/袋;12袋太陽島芙蓉辣醬,生產日期2019年4月2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72天,銷售價1.00元/袋;5袋開胃榨菜,生產日期2019年5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16天,銷售價1.00元/袋;1袋鐵石系列小菜,生產日期2019年4月8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66天,銷售價3.00元/袋;3袋辣白菜調味料,生產日期2018年12月27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194天,銷售價7.00元/袋,上述食品被我局執法人員當場全部扣押,其貨值119元。由于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賬目,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現場照片等材料為佐證。 2020年7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灣聽字 〔2020〕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
3 | 清市監處字〔2020〕 27號 | 王瑩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飲服務案 | 王瑩 |
| 2020年6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草市鎮長興村日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王瑩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餐飲服務,對外從事餐飲經營活動,遂我局執法人員立即于2020年6月3日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2020年5月18日利用自家購買的大客車對外從事餐飲經營活動,案發時已經營15天,每天營業額400元左右,經營過程中未取得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案件當事人從經營之日起未建立賬目,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記錄在案。 2020年7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清市監草聽字〔2020〕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清原滿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帳號:280312010101198663開戶行: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 清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